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90号
青岛永胜天鑫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Q330J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81号
青岛永胜天鑫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Q330J29)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国城路216-1号2号楼310室)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7月,2024年4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城阳区税务局于2025年6月17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于2023年10月25日起走逃(失联)。2025年7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仅进行2023年7-9月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7490124.03元,销项税额973715.97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973715.97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7587840.00元,营业成本7587840.00元,利润总额2000元,应纳税额100元;印花税申报买卖合同计税依据7587840.00元,实际应纳税额1138.17元。你单位自成立以来无税款缴纳记录,申报产生欠缴增值税973715.97元、城建税34080.06元、教育费附加14605.74元、地方教育附加9737.16元、企业所得税100.00元、印花税1138.17元后走逃。
(三)经查询你单位税务登记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无开户信息。
(四)你单位2023年9月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80份,金额合计7490124.03元,税额合计973715.97元,价税合计8463840.00元。你单位2023年9月取得长沙春之生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8份,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25727611-25727638、25727649-25727676、25727746-25727757,金额合计6579801.97元,税额合计65798.03元,价税合计66456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取得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无其他进项发票取得,无运费等运输发票取得,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进项。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9月向安徽骏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中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80份,金额合计7490124.03元,税额合计973715.97元,价税合计846384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你单位2023年9月取得长沙春之生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8份,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25727611-25727638、25727649-25727676、25727746-25727757,金额合计6579801.97元,税额合计65798.03元,价税合计66456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190号
青岛永胜天鑫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Q330J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1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执行科(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7号鲁邦广场C座;联系电话:0532-55690912)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25〕181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5〕181号
青岛永胜天鑫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4MACQ330J29)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1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国城路216-1号2号楼310室)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23年7月,2024年4月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城阳区税务局于2025年6月17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已于2023年10月25日起走逃(失联)。2025年7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自成立以来仅进行2023年7-9月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增值税申报应税货物销售额7490124.03元,销项税额973715.97元,进项税额0元,应纳税额973715.97元;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7587840.00元,营业成本7587840.00元,利润总额2000元,应纳税额100元;印花税申报买卖合同计税依据7587840.00元,实际应纳税额1138.17元。你单位自成立以来无税款缴纳记录,申报产生欠缴增值税973715.97元、城建税34080.06元、教育费附加14605.74元、地方教育附加9737.16元、企业所得税100.00元、印花税1138.17元后走逃。
(三)经查询你单位税务登记开户银行账户信息,无开户信息。
(四)你单位2023年9月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80份,金额合计7490124.03元,税额合计973715.97元,价税合计8463840.00元。你单位2023年9月取得长沙春之生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8份,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25727611-25727638、25727649-25727676、25727746-25727757,金额合计6579801.97元,税额合计65798.03元,价税合计66456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上述取得发票为虚开发票。你单位无其他进项发票取得,无运费等运输发票取得,无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其他进项。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无货虚开。对你单位2023年9月向安徽骏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中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80份,金额合计7490124.03元,税额合计973715.97元,价税合计846384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对你单位2023年9月取得长沙春之生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8份,发票代码043002200211,发票号码25727611-25727638、25727649-25727676、25727746-25727757,金额合计6579801.97元,税额合计65798.03元,价税合计66456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9月3日